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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
赌资是用于赌博的资金,在身上收缴的现金不能认为赌资。但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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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为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最好请律师进行辩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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