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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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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咨询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其二,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重大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就以上情形,对于对方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民法典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写入民法典。没有写入民法典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说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经被民法典立法摈弃。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为了显示民法典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还是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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