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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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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二次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证明书,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由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决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书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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