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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
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已经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次危害社会,是不能再次判处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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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此致人民法院年月日
缓刑犯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撤销缓刑”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可能涉及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审判新罪的法院,当两者属于异地非同一,以及作出原缓刑裁判的是上级法院而审判新罪的是下级法院时,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撤销缓刑”应当统一由原作出缓刑生效裁判的法院来管辖,理由是基于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撤销缓刑”的性质。我国的缓刑制度采取的是执行犹豫主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原判处的主刑暂缓执行,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撤销缓刑”是根据考验期内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涉及原判定罪和量刑。因此“撤销缓刑”案件究竟是由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还是由审判新罪的法院管辖不涉及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的违反问题。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撤销缓刑”的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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