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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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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就属于侵权行为了。至于保险是否赔付的问题,目前国内有争议,我个人分析如下:对于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参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存有异议,也无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无论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理赔。
首先要确定临时工自己是否有过错?请问是否报警了?建议报警处理。责任划分以具体的交警责任认定书为准。其实责任认定期间是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期,可以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如果临时工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临时工是可以主张工伤赔偿的。一般先做一个工伤认定,等伤情稳后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照工伤等级,工资情况赔偿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1996年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工伤认定则限制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认定为工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没有这种限制,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是否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还是有无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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