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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义务保密订立合同中知道的信息。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的商业秘密,只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仍然不为...
当事人有义务保密订立合同中知道的信息。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所知商业秘密,只要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多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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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最主要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是需要劳动者保密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如何确定保密责任,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何种奖励,劳动者应当为保守商业秘密尽到何种义务等义务。一般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1、防止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2、不得向他人泄露单位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3、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明显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一、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一)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法定的义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趋于僵化。这种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即义务并非原始确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二)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一点大多学者予以肯定。房绍坤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种附随义务。”其意为,先合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后成立的合同义务。王利明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笔者以为,先合同义务既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这一特定阶段的具体体现,又与其后的合同义务有牵连关系。(三)先合同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二、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一)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必须有损失,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二)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三)在缔约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利益”问题,所存在的只是一种损失。信赖利益也称为“信赖损失”。所谓信赖损失,就是指一方因信赖另一方会与之订约或合同有效而受到的损失。(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非固有利益或履行利益。此乃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合同责任的又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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