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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
1、因为不是双方约好的斗殴,而是临时发生的打架,所以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本来互相斗殴都要被治安处罚的,但鉴于是家庭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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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往往会因一些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与聚众斗殴一样。但在主观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殴斗主要是为己方的利益,不具有犯罪的动机,在后果不严重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不以犯罪论。本案的起因是双方置交通法规和乘客安全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逞强、追逐超车所致,并非是客车方与货车方在正常行驶中偶然碰擦引发的民事纠纷,双方主观上均抱以用武力制服对方的斗殴故意,客观上均积极实施了斗殴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双方无视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对客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及该路段的过往车辆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状态已然形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均是持械聚众斗殴,应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
1、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是一种常见、多发型犯罪,传统观念认为,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聚众斗殴的外在形式发生了改变。当今,聚众斗殴犯罪的动机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人员构成上具有偶然性、松散性。正是由于聚众斗殴犯罪的这些变化,以往被认定的一些典型特征在具体的个案中出现得越来越少,聚众斗殴罪与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朗。 2、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往往会因一些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与聚众斗殴一样。但在主观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殴斗主要是为己方的利益,不具有犯罪的动机,在后果不严重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不以犯罪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区分: ⑴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⑶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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