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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担保的概念 1.所谓不可撤销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之前,保证人仍应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就...
《担保法》将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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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经通知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其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是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强的保障。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5O0的有关规定,凡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有"可撤销"的字样,否则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换言之,如果信用证中既无"可撤销"的字样,也无"不可撤销"的字样,那么该信用证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意思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而从一开始就没有生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特征:(1)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且未被撤销,其效力不会被消灭。(2)消除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以撤销为条件。(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将撤销归为消灭。一旦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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