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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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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一般来说,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投诉、举报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事实,但是在举报或者是投诉时,要注意提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这样,接收举报或者是投诉的机关才会有理由相信,举报存在一定的真实性,才会进行调查。
“少数市县政府未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信息,组织听证会存在走过场现象,部分土地补偿争议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近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增值和相关利益冲突,是导致行政纠纷产生的客观动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工业、商业、房地产用地增多,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导致征地范围广、速度快,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行政争议。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在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因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等原因增值,其自身价值得以凸显。同时,被征地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过低,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造成误解。他们从追求“失地”后更好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希望获得更高的补偿安置费,进而选择行政复议,期望通过复议谋求更高标准的补偿安置费。 某些地方政府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是行政复议案件形成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对拟征地公告不是积极宣传而是一贴了事;有些地方信息公开程序混乱,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不规范,征地后地方政府“两公告一登记”不规范,公告主体混乱或两公告变为一公告,无登记,且无据可查;有些地方信息公开答复不合理,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充分。凡此种种,都导致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达到维权目的。 行政复议案件频发的原因如上所述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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