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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非机动车,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话可以向对方索赔最高如下: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
交通事故全责没有赔偿能力可以提出延期、分期支付的请求,此种情形可以与对方协商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出了交通事故需要按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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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2、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释,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发生交能事故后,对方造成我方遭受损害,到底是向对方请求赔偿,还是保险公司?如果向对方索赔,对方不肯赔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索赔困难怎么办?此时,我们买的保险能起什么作用? 遇到上述情况,我们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即直接向对方请求赔偿; 第二种,如果我们购买了相应保险,则也可以绕过交通赔偿义务人,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赔偿范围的部分,仍可继续要求交通赔偿义务人赔偿。 那么,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受害人采用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岂不是“便宜”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了吗? 当然不是,如果你的车由于对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定责任;然后,你必须向对方索赔,如果对方不予支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且你必须签权益转让书,将向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索赔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如果你放弃了向对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当然此处讨论的仅指因交通事故而致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人身损害。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不肯赔偿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若你购买了相应商业保险,那么完全可以让保险公司对你先行赔偿,将此赔偿请求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
1、当事人若造成交通肇事事故,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但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协商约定赔偿方案。 2、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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