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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债的直接后果是债务绝对消失。由于债务消失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消失。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除部分债务免除的,只有部分消除。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关于债权设定质量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对抗质量权人。
免除债务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回收等义务。
免除债务的后果是免除部分的债务消灭,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如违约金请求权,利息权利等,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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