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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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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的量刑标准是: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队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战场职责和军队的战斗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具有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遗弃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例如该救护而不救护,该带走而不带走;也表现为不作为,例如在抢救伤病军人途中,遇到敌袭击而遗弃病军人逃走时,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综上,遗弃伤病军人罪量刑标准就可以解决。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军人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彼此应互相关心和爱护。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条令》专门规定了“伤员救护”一节,其中第127条明确规定伤员救护“除充分发挥卫生人员的作用外,应广泛开展自救互救,搞好火线抢救,并及时联系前线或组织后送,使伤员得到早期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7条也规定,卫生勤务部门要“”严密组织卫生防疫和防护,合理组织与使用卫勤力量,迅速对伤病员进行医疗和后送,保持部队战斗力。“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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