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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比例的确定方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同意可以规定股东表决权比例,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章程是公...
股东表决权比例的确定方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同意可以规定股东表决权比例,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章程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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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亲自行使效力的认定 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初步应依照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方式。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故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应为民事行为。从此点而言,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表决权之行使出于他人之欺诈或胁迫,则表决权之行使均归于无效。 (二)表决权代理行使效力的认定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表决权书面行使的效力。 《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从上述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才享有实际的表决权,若不出席,则表决权即无法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股东即使不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进行书面投票或于事后补签股东会决议。当然如果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说明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股东会,则视为放弃表决权的情况除外。笔者认为,书面表决权的行使可以排除代理表决的种种弊端,以直接方式保障股东意志的真实表达,避免亲自表决行为的不必要的浪费,体现经济、节约原则,也可以调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所以,只要书面表决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均应承认书面表决权的效力。
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表决权的份额和行使方式的,按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不是按人数,一般是按股份所占的比例来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6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当股东不愿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时,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决权。因为,即使代理人的表决与本人的意愿相反,也仅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问题,并不妨碍代理人与公司间的关系,不影响表决的效力。为纠此流弊,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是以股东大会的召开为前提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表决制度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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