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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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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内法律上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会有一些争议! 我的建议是: 1、您就该项专利许可给某工厂使用前,先就该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个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 2、把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告诉您的同学,并告诉他你的进行专利许可的意向; 3、在合理的期限内,您的同学没有明确答复时,您可就该专利使用许可单独和工厂签订协议; 3、把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你的同学,如果他不接受,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 5、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是有效的,这样,该工厂就可能没有侵权的法律责任。 因为目前这个问题在国内法律上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我的上述建议,会有人持不同的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专利所有权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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