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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具体叙述一下情况吗,我们可以帮你...
1、不赡养老人属于违反了《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打老人,如果后果严重,涉嫌虐待罪,有可能坐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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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儿子、女儿的义务,不是儿媳、女婿的义务。不管是女儿和儿子,法律上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虽然民间风俗上一般是儿子赡养、儿子继承,但这只是在女儿不争遗产、儿子和女儿没有纠纷时可以。儿子不赡养老人,女儿应当赡养。关于继承遗产:只要老人没有遗嘱,儿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儿子有条件却不赡养,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女儿如果赡养较多,应当多分遗产。
杭州的王阿姨有2个女儿1个儿子,她在杭州西湖区有一套住房,原本是王阿姨和老伴居住。2000年4月,王阿姨的老伴过世了,她和子女一起申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确认这套房子由王阿姨一人继承。 王阿姨的儿子刘某结婚后,带着妻子和女儿一直住在母亲家。儿子与母亲同住看似合乎情理,然而刘某丝毫不尽赡养义务,反而一直啃老,让母亲承担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 更令人气愤的是,刘某有时还会殴打虐待母亲,而他的妻子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母亲发生争执。王阿姨多次要求儿子一家三口搬出去,但屡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儿子告上法庭。法庭上,刘某称自己一直跟着父母住,住在这套房子已经十几年了。母亲是退休工人,她一人的工资不可能承担得起他们的日常开销。刘某还表示,他并没有殴打母亲,只是争吵中他气愤推了母亲一下,母亲摔倒后他立刻就把她扶起来了,妻子跟母亲争吵也是因为一点生活琐事。然而,王阿姨哭着表示儿子对自己不好,结婚后脾气越来越不好,什么事情不顺心就对她发脾气,不愿意一起住了。刘某说不想搬出去住,因为他跟妻子都没有固定工作,在杭州买不起也租不起房子。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阿姨提供的房屋产权三证,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归王阿姨所有。王阿姨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刘某一家腾退房屋,法院判决刘某及妻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王阿姨。判决在生效后刘某并没有依照判决及时搬出去,后王阿姨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儿子还有继承权,但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女儿赡养较多,应当多分遗产。 2、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比较严格,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儿子们不赡养老人,也没有严重后果发生的,不能剥夺继承权,只是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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