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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要参加医保首先要做参保登记。新生儿的监护人需持新生儿的户口簿复印件和一寸新生儿照片,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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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以办理医保: 1、如果没能及时办理,在三个月内可以享受妈妈的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报销; 2、如果准妈妈参加的是新农合,生产当年新生儿也能享受到妈妈的新农合医疗待遇; 3、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后,家长们仍未及时给孩子办理医保,那医疗费用就无法报销了。
办理方法: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选择参保地点,在父母所在地参保(父母任何一人参保地点)。携带出生证明、户口本、父母任何一方的保险证明、父母一方的缴费单位地址证明,然后填写保险登记表,即可办理新生儿医疗保险。新生儿保险登记所需材料:1。保险登记表;2、出生医学证明;3、户口本;4、父母任何一方或监护人的保险证明,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需要提供;5、父母任何一方或监护人缴费单位地址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包含单位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只有父母是市级职工医疗保险或者一方是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在本市参加保险的需要提供;6、死亡医学证明(新生儿死亡需提供)。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五)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住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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