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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
是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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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负债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负债 五、养育孩子承担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负担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商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所欠债务为婚姻或者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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