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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八条第六项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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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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