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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很高兴为您解答: 1、哺乳期为1年。根据《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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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辞退问题。公司不得解聘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孕期、哺乳期不给工资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你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想恢复的,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因生小孩而未发的工资应当补发。除了依法享有的产检假、产假、难产假应全额发放工资外,其他时间未上班的情况下不能全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上班年限确定。 关于哺乳期的长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gj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规定。规定,妇女在一年的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2014年4月份你生产了,公司下发文件告诉你合同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将不再与你续签合同,这个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对你不适用。你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以下几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我们电话联系。 1、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公司应按排哺乳期妇女的生理特点,按排合适工作岗位,即使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收入也不应低于原基本工资. 2、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并向公司争取其合法权益。 3、你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载,对仲载不服,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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