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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维权:根据《》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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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始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再评估。除提供劳动能力评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劳动能力初始评估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2、自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评估。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再评估。
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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