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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十个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丧葬费。
15:37 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从2005年7月1日起,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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