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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基于业务办理需要,一般会掌握用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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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基于业务办理需要,一般会掌握用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根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网站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泄露和不法使用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客户可以依法追究泄密网站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共和国》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收集证据线索,向相关部门报案,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委托律师维权。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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