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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6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三、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4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填报地区、单位:单位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军转干部拉平人员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2010年年度内满70周岁享受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不含“五七工”、“家属工”) 2010年年底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调整月增加合计按固定额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缴费年限正高级职称副高级及83年9月前中级以上职称省内省外按高标准缴费人员按低标准缴费人员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月增加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差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市本级××区××县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011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现年龄 (截止到2010年 12月31日)周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年月退休(职)类别退休(职)时间年月缴费年限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人员军转干部年月技术职称(等级)评定时间聘用时间转业时间年月年月年月艰苦边远地区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省内艰苦边远地区(ⅠⅡⅢ类)类别省外艰苦边远地区人员类别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参照省内类别高于省内类别元元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按固定额增加按基本养老金水平4%增加按缴费年限增加 2000年年底前退休增加 2001-2009年底前退休增加 2010年度内退休增加按年龄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增加军转干部拉平人员增加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增加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享受最低养老金人员退休人员增加(不含“五七工”、“家属工”)退职人员增加 2010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按高标准缴费人员增加按低标准缴费人员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元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单位意见经审查,该同志符合2011年调待条件。其基本情况已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同意上报审批。经办人:2011年月日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按冀人社发〔2011〕3号文件规定,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备注说明:1、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不含取暖费)。 2、出生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审批表和信息表中记载为准。 3、外省高于省内艰苦地区类别的填“高”。 4、本表一式三份,个人档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四川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至少涨115元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针对的是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将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调标准为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在普调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及年满70周岁人员等群体进行适当倾斜,在普调基础上再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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