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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
特殊工种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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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对从事放射工作休年假的规定按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为保护放射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能更好地为防病治病服务,根据国务院1960年1月7日第93次会议批准的“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我部意见: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对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少于八小时;同时保证他们每年有2~4周的休息时间,所在单位要为他们创造休假的条件。对享有寒暑假的人员,应统一计算假期。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规定。本部直属单位,参照所在地方厅(局)的具体办法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放射工作属于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的满55周岁,女的5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持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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