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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注意事项有: 1.宣传“套路”要警惕。 2.购买渠道要正规。 3.投资要量力而行。 4.事前要摸清底细。 5.决策要理性谨慎。 ...
私募基金合同注意事项有: 1、宣传“套路”要警惕。 2、购买渠道要正规。 3、投资要量力而行。 4、事前要摸清底细。 5、决策要理性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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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 1、上市公司将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法律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的投入(特别是包含了通过公募的中小股东资金的投入),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披露原则。 2、上市公司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依托于流动市场的法人股、自然人股拍卖等,投资私募基金不仅自身不合法,而且其大部分投资活动也充满风险,并在政策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3、由于上市公司在参与私募基金行为中,很难做到公开披露与透明,有些行为私下进行。 4、私募资金的理财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5、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中小投资者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要包括: (一)私募基金的称号;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法,详细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许其他方法; (三)私募基金的计划征集总额(如有);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规模; (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私募基金比例的初始征集面值; (七)私募基金的结构化组织; (八)私募基金的保管事项 (九)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组织的称号和在我国基金业协会挂号的外包事务挂号编码 (十)其他需求订明的内容。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二是适度拓宽退出方式,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在岸化。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境内设立机构,或与境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允许其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资本退出,从而促进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在规范操作并避免国内税收、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到境外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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