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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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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XX70小时以上;XX63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众听证,并征得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图书馆迁址,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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