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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 4、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三、确定继承人;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分割遗产。 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位置、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5)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一般不包括与处分财产和处理死亡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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