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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2、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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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罪犯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1、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一般是本金十万以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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