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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将来预期财产的部分一般是无效的,对预期财产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亏损,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
对预期财产一般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亏损,是不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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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对预期财产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亏损,不确定。而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实际存在,具有财产性质。
对预期财产一般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亏损,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预期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发生时根据已知信息所预测能得到的收益。通常未来的资产收益是不确定的。预期是一种预测,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预期财产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立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遗嘱一般只能处分当事人现有的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因此,如果预期财产订立遗嘱,这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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