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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
《传播淫秽物品治安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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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书籍、期刊、图片、电影、视频产品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是的,有证据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处罚。《传播淫秽物品治安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书籍、期刊、图片、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为: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书籍、期刊、电影、视频带、录音带、图片等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公开宣传色情的淫秽物品。关于人类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是淫秽物品。具有色情内容的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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