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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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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摄制电影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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