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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
集合债券是运用信用增级的原理,通过政府组织协调,将企业进行捆绑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该债券利用规模优势,合理分摊资信评级、发债担保、承销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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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是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并且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2)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 3、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4、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5、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是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记取收益作为还款资金的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2)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也称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3)除贷款项目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但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银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6、信托贷款。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对象。 7、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8、自然人替身模式,即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9、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它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即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一是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其发行,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一定的约束。企业债采取的是审核制,由国家进行审核,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 二是在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相对比较宽松; 三是在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进行担保; 四是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差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类似于A股和可转债的定价。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是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五是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六是公司债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说与国际接轨。也即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状况要定时跟踪,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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