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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其中的规定非常详细。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可以择选部分规定如下: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被判缓刑,根据《刑法》规定,实行社区矫正。而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需要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属的司法所)报到,否则属于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县市叫司法局。
司法局监管六个月。 被判处缓刑的,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在整个缓刑考验期内都要司法局的监管,直到缓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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