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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AA制的夫妻是不可以在婚内要求对方偿还债务的。双方不存在夫妻合同财产,同时也不存在共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自行偿还。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双方有婚内财产各归各的情况,但民法典为了保护婚内成员,也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还有补充条件作为例外的情况:就比如,夫妻双方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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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约定的主体仅限于夫妻,这里说的“夫妻”既可以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只要处理财产时两人的关系是合法夫妻,就符合约定财产制的主体条件。 第二,约定的时间,根据约定的主体看,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只要属于当事人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这个阶段,都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至于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某些财产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则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约定财产制的范畴。 第三,约定财产制针对的财产范围,法律规定约定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否则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例外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以口头方式约定的内容无争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是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第五,约定的内容,根据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1、全部归共同所有;2、全部归各自所有;3、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因此,约定财产制具备以上约定主体、约定时间、针对的财产范围、约定方式、约定内容五方面条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夫妻婚前AA制离婚双方财产也AA 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离婚财产AA制。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 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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