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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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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办理退休审批需携带的材料1、《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3、《》;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审定表》;5、《天津市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6、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9、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10、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11、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需携带《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职工原单位已建有个人养老金帐户以及单位需要个人账户转移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记得携带好相关办理材料,如身份证及户口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等。
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退休审查需要携带的资料1、《天津市城镇企业员工退休审查表》2、《天津市城镇企业员工退休证》3、《身份证》4、《天津市城镇员工连续工作年数审定表》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额和工资状况表》6、女职工退休,需要携带员工本人《劳动合同》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退休,还需要携带《资格证明书》和《聘用书》原件8、195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要携带《劳动模范称号》的《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审查标准的员工退休,需要提前10天津市退休条件的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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