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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不满十四...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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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儿童可以被收养: 1.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这里的特殊原因可以是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
被收养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亲生父母或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有条件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为养子女。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按照中国现行的民法典,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 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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