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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下列条文规定了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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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期限规定1、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以自报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1、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逮捕拘留期限最长为七个月。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终止侦查的,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逮捕以后最长羁押期限为2+1+2+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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