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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现在到底是采用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不懂别回答

2022-10-08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而且需要登记(不动产物权场合)或交付(动产物权场合),但无须另外作成物权行为。中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含构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9条第1款、第14条、第139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第187条),关于动产质权的设立(第212条),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第224条、第226条第1款、第227条第1款、第228条第1款),均奉行了这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权行为。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纳了这种模式。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买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离原则(Tregsprizip),或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其原因行为(买卖合同等)的影响,为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问题。其受影响的,为物权行为有因性;其不受影响的,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奉行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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