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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先办理迁户手续,再申请更名。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出席;十岁以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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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未发现“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我想提醒你一下:毕业后再改麻烦更大,会产生姓名与毕业证不符的问题。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派出所无权不让公民改名。我外甥女不久前改名,市公安局也是百般刁难,让其跑了几十趟也不给办,我最后给公安局有关人员说了:再办不了我将进行行政诉讼。结果一星期后就给办了。估计,实际上是公安局故意刁难,为了便于管理。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予更改姓名。
孩子户口可以改姓的,公民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咨询申请办理姓氏更改:1、申请人填写的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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