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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背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肯定要纠正过来。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限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职责。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久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刚巧正是《住宅法》的任务。外国的经验能够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寓居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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