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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了两种股权转让价格,一是协商价格,二是司法评估价格。对于司法评估价格,可由异议股东请求法院指定一家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目...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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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关系。
如何给证券(指的是各种资产)估价是非常复杂的财务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估价模型,模型的适用有很多条件。我们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般建议双方协商一个评估机构来评估一下资产的价值,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以什么方法来作为评估的基础,例如适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在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来谈判,比如资产的专用型、稀缺性、资产对公司的不可替代程度等反复磋商确定价值,这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价值的单一过程。有一点建议贵公司要特别注意,那就是政府对土地转让限制的条款以及对未来公司产生的各种可能影响。只能说一般情况下,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目前还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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