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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这是针对被判处、宣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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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这是针对被判处、宣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判处管制、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都可以申请减刑。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提请减刑: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在《提请减刑建议审核书》签署意见,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下列材料:(1)《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3)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奖惩审批表等;(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3、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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