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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与活力为目的不正当抢注他人商标就属于恶意抢注。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
认定商标恶意抢注的要件要有三点,首先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其次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最后注册成功,这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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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后果如下: (1)商标申请通常会被驳回,因为其不符合注册商标的申请条件。 (2)商标代理机构可能会受到处罚。 (3)恶意申请人可能会受到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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