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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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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已废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民族、级别的限制,平等地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请求与行政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等。 2.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行政争议本身特点所决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一旦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复议被提到行政复议机关并为行政复议机关所受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告暂停。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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