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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监督的方式类型而言,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一种合理性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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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如果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又起诉,应由首先受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法院,那么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但是,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是同时受理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解决其行政争议的机关。总之,复议机关与法院不能同时解决同一个行政争议。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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