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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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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方可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能调节的仲裁庭会积极调节的,因为案子很多,能调节他们都很乐意调节,所以会比较快)
劳动仲裁立案到开庭最迟为25天以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没有具体的时间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看双方的证据多少,争议的交点以及牵涉的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等临时决定,简单的就是1-2个小时,稍微复杂的就是半天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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