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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如何进行离婚?

2021-01-28
我是经媒人介绍和一女孩子认识的,后不到二个月就结婚了,结婚后才知道双方性格有很大的不合,现已经结婚二年多了,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双方都在外地打工,各自的钱都由各自保管,因实在没办法再生活下去了,所以现打算离婚,但是女方一直不同意,她开口就问我要5万元才可离婚,我看协议离婚是不可能了,还是经法院,但是我也想问一下1:我如果协议离婚我一般给女方多少算合适?如果经法院是不是没有感情破裂这个证据,而在法院立案后还要等二年的分居才可由法院判离婚?(这样时间太长了)请问律师还有没有其它的办法?如果法院判离婚我需要给女方做那些赔偿呢?大概需人民币多少?请律师一般需费用多少 110ask.com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双方如果没有协议离婚的希望,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的情形,另一方是不可以主张赔偿的。法院如果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分居两年也并不是必需条件,其它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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