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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等于被继...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 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的被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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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下: 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的; 4、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承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二、承诺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1、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2、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以下根本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所以,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不发生转继承;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其已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遗产,也不会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一旦成立,已死亡的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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