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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
如果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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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
关于行政复议是向哪个机关要求的问题。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申请行政复议单位提出申请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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