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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管辖规则如下: 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我国涉外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允许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或者仲裁。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律应当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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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的管辖权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之债的消灭形式有哪些?合同之债的消灭情形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其中提存是指债务人把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涉外保险合同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下列情形例外: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2、不存在危险的;3、危险发生时间与空间是固定的;4、违反公共良俗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等。二、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各国立法通常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适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习惯居所地国法。我国2003年《保险法》对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但是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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